卷一 卦十六 豫
作者:宋 朱熹
发表时间:2024-04-27 13:28:31
坤下,震上。 豫:利建侯,行师。
豫,和乐也。人心和乐以应其上也。九四一阳,上下应之。其志得行,又以坤遇震,为顺以动,故其卦为豫,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师也。
初六,鸣豫,凶。
阴柔小人,上有强援,得时主事,故不胜其豫而以自鸣,凶之道也,故其占如此。卦之得名,本为和乐,然卦辞为众乐之义。爻辞除九四与卦同外,皆为自乐,所以有吉凶之异。
六二,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豫虽主乐,然易以溺人,溺则反而忧矣。卦独此爻中而得正,是上下皆溺于豫,而独能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也。其德安静而坚确,故其思虑明审,不俟终日,而见凡事之几微也。《大学》曰:“安而后能虑,虑而后能得。”意正如此。占者如是,则正而吉矣。
六三,盱豫悔,迟有悔。
盱,上视也。阴不中正而近于四,四为卦主,故六三上视于四而下溺于豫,宜有悔者也,故其象如此。而其占为事当速悔,若悔之迟,则必有悔也。
九四,由豫,大有得,勿疑朋盍簪。
九四,卦之所由以为豫者也,故其象如此。而其占为“大有得”,然又当至诚不疑,则朋类合而从之矣,故又因而戒之。簪,聚也,又速也。
六五,贞疾,恒不死。
当豫之时,以柔居尊,沉溺于豫。又乘九四之刚,众不附而处势危,故为“贞疾”之象。然以其得中,故又为“恒不死”之象,即象而观,占在其中矣。
上六,冥豫。成有渝,无咎。
以阴柔居豫极,为昏冥于豫之象。以其动体,故又为其事虽成而能有渝之象。戒占者如是,则能补过而无咎,所以广迁善之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