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 卦二十一 噬嗑
作者:宋 朱熹
发表时间:2024-04-27 13:28:31
震下,离上。 噬嗑:亨。利用狱。
噬,啮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间者,啮而合之也。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,颐口之象。九四一阳间于其中,必啮之而后合,故为噬嗑。其占当得亨通者,有间故不通,啮之而合,则亨通矣。又三阴三阳,刚柔中半,下动上明,下雷上电,本自《益》卦六四之柔,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是以阴居阳,虽不当位而“利用狱”,盖治狱之道。唯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,则应其占也。
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
初上无位,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过小,又在卦下,故为履校灭趾之象。止恶于初,故得无咎。占者小伤而无咎也。
六二,噬肤灭鼻,无咎。
祭有肤鼎,盖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,然以柔乘刚,故虽甚易,亦不免于伤灭其鼻,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腊肉,谓兽腊。全体骨而为之者,坚韧之物也。阴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为噬腊遇毒之象。占虽小吝,然时当噬嗑,于义为无咎也。
九四,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贞吉。
胏,肉之带骨者,与胾通。《周礼》: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。九四以刚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坚,而得听讼之宜也。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。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六五,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噬干肉,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。黄,中色。金,亦谓钧金。六五,柔顺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于人,人无不服,故有此象,然必贞厉乃得无咎,亦戒占者之辞也。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何,负也。过极之阳,在卦之上,恶极罪大,凶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