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卦三十二 恒

作者:宋 朱熹

发表时间:2024-04-27 13:28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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巽下,震上。恒:亨,无咎,利贞。利有攸往。

恒,常久也。为卦震刚在上,巽柔在下。震雷巽风二物相与,巽顺震动,为巽而动。二体六爻,阴阳相应,四者皆理之常,故为恒。其占为能久于其道,则亨而无咎。然又必利于守贞,则乃为得所常久之道,而利有所往也。

初六,浚恒,贞凶,无攸利。

初与四为正应,理之常也。然初居下而在初,未可以深有所求。四震体而阳性,上而不下,又为二三所隔,应初之意,异乎常矣。初之柔暗,不能度势,又以阴居巽下,为巽之主,其性务入,故深以常理求之。“浚恒”之象也。占者如此,则虽“贞”亦“凶”,而无所利矣。

九二,悔亡。

以阳居阴,本当有悔,以其久中,故得亡也。

九三,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贞吝。

位虽得正,然过刚不中,志从于上,不能久于其所,故为“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”之象。或者,不知其何人之辞。承,奉也;言人皆得奉而进之,不知其所自来也。“贞吝”者,正而不恒,为可羞吝,申戒占者之辞。

九四,田无禽。

以阳居阴,久非其位,故为此象。占者田无所获,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。

六五,恒其德,贞妇人吉,夫子凶。

以柔中而应刚中,常久不易,正而固矣。然乃妇人之道,非夫子之宜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上六,振恒,凶。

振者,动之速也。上六居恒之极,处震之终。恒极则不常,震终则过动。又阴柔不能固守,居上非其所安,故有“振恒”之象,而其占则凶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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