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卦五十 鼎

作者:宋 朱熹

发表时间:2024-04-27 13:28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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巽下,离上。鼎:元吉,亨。

鼎,烹饪之器。为卦下阴为足,二三四阳为腹,五阴为耳,上阳为铉,有鼎之象。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,鼎之用也,故其卦为鼎。下巽,巽也,上离为目,而五为耳,又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。卦自《巽》来,阴进居五,而下应九二之阳,故其占曰元亨。吉,衍文也。

初六,鼎颠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
居鼎之下,鼎趾之象也。上应九四则颠矣,然当卦初,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焉,因其颠而出之,则为利矣。得妾而因得其子,亦犹是也。此爻之象如此,而其占“无咎”,盖因败以为功,因贱以致贵也。

九二,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
以刚居中,鼎有实之象也。我仇,谓初阴阳相求而非正,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。二能以刚中自守,则初虽近,不能以就之,是以其象如此,而其占为如是,则吉也。
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。雉膏不食,方雨亏悔,终吉。

以阳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实者也。然以过刚失中,越五应上,又居下之极,为变革之时,故为“鼎耳”方“革”,而不可举移。虽承上卦文明之腴,有雉膏之美,而不得以为人之食。然以阳居阳,为得其正,苟能自守,则阴阳将和而失其悔矣。占者如是,则初虽不利而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
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
晁氏曰,形渥,诸本作“刑剭”,谓重刑也,今从之。九四居上,任重者也,而下应初六之阴,则不胜其任矣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凶也。

六五,鼎黄耳、金铉,利贞。

五于象为耳,而有中德,故云黄耳。金,坚刚之物。铉,贯耳以举鼎者也。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,故其象如此。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已。或曰,金铉以上九而言,更详之。

上九,鼎玉铉,大吉,无不利。

上于象为铉,而以阳居阴,刚而能温,故有玉铉之象,而其占为“大吉,无不利”盖有是德,则如其占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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